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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洼地”虚开发票被抓!涉及辽宁、河南等地产业园区!其引发的避税问题及应对策略!

据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卢某某组成虚开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依托王某丁、洪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王某戊等人组成犯罪团伙的管理人员。由林某某、孙某某、王某己、张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徐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贾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徐某甲、安某某、董某甲、商某某、张某庚、马某某、樊某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环节的操作。

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虚开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以在大连市成立的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兰考县、长葛县等地产业园区成立的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作为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为王某甲等人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在当地产业园区虚构了巨额投资、建设废旧物资产业园区的事实,获得地方政府的高额财政补贴。园区企业以虚构向散户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式,向所在税务机关纳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园区企业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将已缴纳的部分税款索回,进而降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取得低成本的进项发票后,该犯罪团伙将园区企业虚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提供给核心企业或是通过**系企业提供给核心企业作为进项发票。

 

该犯罪团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在核心企业与利废企业签署购销合同后,由核心企业业务员寻找或由利废企业提供能够提供废旧物资的散户。在核心企业与散户达成交易意向后,核心企业将散户信息提供给**集团运营中心,在**集团运营中心相关人员的安排下,园区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对接。园区企业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制作与散户之间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制作完毕后,园区企业将合同邮寄至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将与散户签署的合同签订后,转寄至园区企业(部分合同为**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散户按照核心企业的要求,将废旧物资送至利废企业,利废企业在收到废旧物资后,将货款转至核心企业账户。核心企业再将货款扣除1%上下不等的“点费”后转至园区企业,负责管理园区企业人员在扣除0.6%上下不等的“点费”后,将货款支付给散户。

 

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在**园区企业或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中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1.孔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67,461,836.55元,进项税额403,499,177.87元,价税合计2,870,961,014.4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11,272,049.09元,销项税额453,504,452.58元,价税合计3,264,776,501.67元。

2.冯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56,831,215.97元,进项税额84,473,092.32元,价税合计641,304,308.29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46,896,163.63元,销项税额243,356,235.74元,价税合计1,890,252,399.37元。

3. 耿某某在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72,415,690.69元,销项税额151,606,435.97元,价税合计1,224,022,126.66元。

4. 董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83,749,800.40元,销项税额157,854,173.15元,价税合计1,241,603,973.55元。

5. 王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191,755.88元,销项税额72,257,664.22元,价税合计571,449,420.10元。

6. 张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0,971,452.88元,销项税额98,457,078.87元,价税合计779,428,531.75元。

7. 张某甲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2,571,544.17元,销项税额57,411,380.71元,价税合计459,982,924.88元。

8. 杜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4,399,941.94元,销项税额37,757,874.47元,价税合计282,157,816.41元。

9. 李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1,218,565.92元,销项税额31,701,318.23元,价税合计262,919,884.1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利用境内“税收洼地”避税的种类

 

1、区域性税收优惠型

 

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2010年,国家级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成立,之后相继出台了“五免”和“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企业投资。有一些企业利用以此形成的“税收洼地”进行避税。如河北某装备总公司发布公告,以转型开展境外创业投资业务为名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后利用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避了转让其子公司需缴纳的巨额企业所得税。这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不仅耗费公共资源,而且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2、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奖励型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会采用财政返还、奖励等方式鼓励招商引资。如河北某制药集团就因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设立了销售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将药品低价销售给拉萨子公司,再由其将药品卖向全国各大医院和药房,并因此留存了大量的利润。由于该子公司在拉萨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当地的财政奖励政策,大部分税款又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回到该子公司,从而使该制药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大大降低。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型

 

大型企业集团存在大量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支出,集团内不少承担核心技术研发的公司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成为集团内的“税收洼地”。例如,总部位于江苏省的某童车企业集团,总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其在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总公司,总公司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终端市场销售,通过享受优惠税率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4、集团成员企业亏损弥补型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企业集团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利润集中到存在亏损的成员企业,通过弥补亏损实现“盈亏互抵”,大幅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例如,河北某大型企业集团,经营业务范围较宽,其成员企业中既有收益高的也有亏损的。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集团在制定内部定价政策时,有针对性地对亏损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多向亏损企业留存,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二、引发避税风险的原因分析

 

1、企业集团自身利益驱动

对于大中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包含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而言,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影响利润的多少,避税在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会给投资者留下“盈利能力强”的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拉高股价,提升融资能力。这是一些企业集团进行避税的重要驱动力。

 

2、涉税中介机构推波助澜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其经营的主要目标与其他行业没有本质不同,都是创造并获取利润,大型企业集团往往是其优质客户。这些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寻找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成为企业集团避税的“智囊”。这既可以给集团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能给自身带来丰厚的回报。加之目前我国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对其参与企业避税的行为鲜见处罚。能够获取丰厚回报却没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使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涌向了避税筹划领域。

 

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措施不当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期望通过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并把财政奖励和税收返还作为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吸引企业前来,如何给企业让“利”,对企业落户之后能产生多少税收收益估计不足,导致引进来的企业主要目的有可能不是扎根当地、带来当地经济的繁荣,而是利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4、反避税的手段和惩戒力度不足

 

在对企业避税行为的调查中,反避税部门一般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认的转让定价原则等,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纳税调整,处理方式多是调整补税并加收利息。与税务稽查相比,手段和惩戒力度不足。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的依法检查处理中,手段更多,力度更大,如补缴税款、处以罚金、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信用记录留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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