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技术,促使货运全网互联互通,并通过智慧物流模式进行行业升级的新业态形式。其核心业务模式是网络货运平台与托运方以及实际承运人(主要为货运司机)建立运输服务关系,平台收取托运方的运输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全额发票,同时与货运司机结算运输费用。网络货运平台的前身是"无车承运人",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
网络货运平台的兴起旨在解决传统物流业车货信息不匹配、中间环节多、空驶率高等痛点,通过整合各类资源、优化流程,推动实现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然而,在"营改增"后,网络货运行业面临增值税抵扣链条缺损导致的税负畸高问题,企业往往靠政府高税负补偿生存,这极大限制了物流业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一、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9-2025年间,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政策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9-2020年):基础制度建立期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网络货运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期,《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出台,允许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阶段(2021-2024年):政策调整完善期
。2021年,《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发布,明确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这一阶段,各地针对网络货运平台的财政奖补政策普遍存在,成为平台企业解决税负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三阶段(2025年至今):全面规范发展期
。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以及《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政策进入全面规范发展阶段。这些最新政策旨在缓解网络货运行业的税收负担,解决重复征税或进项抵扣等问题,给网络货运行业释放出积极信号。
二、主要涉税政策深度解析
2.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
2.1.1核心内容与重要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的基础性法规,其核心内容包括:
定义与法律地位明确:《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明确其定义为"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这一定义明确了网络货运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
经营条件与市场准入:《办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这一规定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要求:《办法》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其中,关于涉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要记录保存涉税资料,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保存十年。
监督检查机制:《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2.1.2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管理的影响
《办法》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税务合规责任:《办法》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意味着平台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承担更严格的合规责任,包括依法依规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以及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规范交易记录保存:《办法》要求网络货运平台记录保存涉税资料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保存十年,这为税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数据基础,也促使平台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和税务管理制度。
促进信息透明化:《办法》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了平台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为后续税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便利。
2.2《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2.1试点政策核心内容
《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5号文")是网络货运平台解决个体司机发票问题的重要政策,其核心内容包括:
代开发票资格:经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一规定解决了个体司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
代开发票要求:试点企业代开不得收费,应使用自有开票软件,按3%的征收率代开,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这一要求确保了代开发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试点企业条件:405号文对试点企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从业人员等。这些条件确保了试点企业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2.2实施效果与问题分析
405号文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发票难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实施效果:该政策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为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合规发票的问题,使得平台企业能够获得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这一政策也促进了个体司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
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体司机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工作时间不规律且对税务流程不熟悉,加之大部分省份要求个体司机进行人脸识别、办理税务登记后才能代开票,这使得司机群体产生较大抗拒心理,操作难度极大。此外,除江苏等个别省份外,多数省份未落实司机增值税代开政策,导致政策效果打折扣。
2.3《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3.1政策要点与适用范围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要点包括:
免征增值税标准:公告明确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一标准相比之前的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有所提高,扩大了优惠范围。
政策适用时间:11号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后续虽有延续,但在2025年的最新政策环境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已有所调整。
2.3.2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影响
11号公告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对于平台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司机、小型运输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减轻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
促进个体司机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政策鼓励个体司机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也为网络货运平台解决进项发票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2.4《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2.4.1核心政策内容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是2025年网络货运平台最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其核心内容包括:
进项抵扣范围扩大:公告第二条规定,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扩大了网络货运平台的进项抵扣范围,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
抵扣条件明确:5号公告明确了进项抵扣的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实施时间:5号公告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为网络货运平台提供了新的税收政策支持。
2.4.2与原政策的对比与进步
5号公告相比原有的政策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
进项抵扣范围扩大:相比于原有规定,5号公告在"三张票"中"油票"范围里增加了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进项,扩大了可抵扣的范围。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在5号公告之前,司机在加油、过路时已承担13%或9%的增值税,但由于无法传递抵扣,导致平台重复纳税。新规通过"平台抵扣-油企纳税"闭环,修复了增值税链条。
简化抵扣流程:5号公告明确平台集中采购油卡给司机使用时,9%的增值税可全额抵扣;通行费电子发票无需关联单车即可抵扣,解决"一车多单"的分摊难题。
2.4.3实施挑战与应对策略
尽管5号公告为网络货运平台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业务真实性验证挑战:5号公告仍然没有细化规则,网络货运风险依然存在。以油票抵扣进项模式同样面临涉税风险,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
抵扣比例与计算难题: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这些问题仍需解决。
油品市场混乱影响:当前油品行业存在开票价格和不开票价格相差约20%的不合理现象,司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根本不愿意购买开票的高价油品,这就阻碍了物流企业包括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油品进项抵扣。
针对这些挑战,网络货运平台应采取以下策略:
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在与司机的运输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列明运费构成(包括运输服务费、油费等),并明确规定油费的具体计算规则,例如:按运输车型核定百公里油耗基准值,结合具体运单里程数及实时油价计算理论油费。
留存充分证据链:确保加油时间处于运输周期内、加油站位置应位于运输路线合理范围,采用辅助手段(如在加油时启用刷脸支付),以确保实际用油方为承运司机。
推行平台对公账户统一支付:油费、通行费等核心支出必须统一通过平台对公账户支付结算,旨在从根本上规避因预存代付或司机垫付模式导致的发票主体、金额或业务场景不一致风险。
2.5《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2.5.1政策背景与立法目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810号文")是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法规,其背景和目的包括:
背景: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但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
立法目的:810号文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2.5.2核心内容与主要规定
810号文的核心内容包括:
报送主体与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网络货运平台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并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报送时间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豁免报送情形:810号文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减轻报送负担措施: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810号文规定了多项措施,包括:已在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中填报,或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涉税信息,平台企业无需重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信息安全保障:810号文对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作出规定,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2.5.3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影响与应对
810号文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成本增加:810号文虽通过提升平台信息透明度强化了监管并促进纳税遵从,但也同步推高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门槛。信息报送的经济成本显著增加,现行报送规则专业性强、表单繁多、字段复杂、术语密集且格式要求严格。一线操作人员若因理解不足导致填报耗时长、错误率高,将直接引发合规风险,推升运营成本。
信息透明度提升带来的压力:新制度强化了对平台、从业者及托运方的信息管控力度,税务风险将更难以隐藏。平台需投入更多资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业务逻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这对平台的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推升了整体合规成本。
行业洗牌加速:头部企业凭借规模优势更易达标,而尾部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这种"马太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将加速行业洗牌。
针对这些影响,网络货运平台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尽快梳理内部业务流程,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发或引入合适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动态跟踪与管理。
加强政策学习与沟通:企业财税人员要深入学习810号文内容,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引。同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咨询,确保报送工作顺利进行。
强化内部监督与风险防控: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涉税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涉税风险,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应对,降低损失。
借力专业服务资源:若平台企业缺乏系统搭建或政策解读能力,可委托专业财税机构协助。选择资质齐全、行业经验丰富、系统合规、信用良好的服务机构,避免选择低价非正规机构和无资质"黑中介"。
三、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3.1网络货运平台主要税务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面临多种税务风险,主要包括:
虚开发票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涉及大量的发票开具和抵扣,虚开发票成为主要风险之一。平台若为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运输业务不符的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进项抵扣风险:以油票抵扣进项模式面临涉税风险。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此外,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这些问题也存在风险。
信息报送风险:810号文实施后,网络货运平台面临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风险。若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财政奖补风险:在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审查已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分析兑付风险,及时调整业务模式。此外,还应当关注以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的征税范围,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3.2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税务风险,网络货运平台应采取以下合规管理建议:
合同管理优化:
在与司机的运输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列明运费构成(包括运输服务费、油费等),并明确规定油费的具体计算规则,例如:按运输车型核定百公里油耗基准值,结合具体运单里程数及实时油价计算理论油费。
在合同附件中注明各省ETC计费标准,且费用拆分比例需符合行业常规区间,避免出现油费占比畸高或与运输路线明显不匹配的情形。
证据链管理强化:
确保加油时间处于运输周期内、加油站位置应位于运输路线合理范围,采用辅助手段(如在加油时启用刷脸支付),以确保实际用油方为承运司机。
留存充分证据链证明业务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合同、运单、轨迹记录、加油发票、通行费发票等。
资金管理规范:
油费、通行费等核心支出必须统一通过平台对公账户支付结算,旨在从根本上规避因预存代付或司机垫付模式导致的发票主体、金额或业务场景不一致风险。
推行平台对公账户统一支付关键费用,避免现金交易或个人转账,确保资金流与业务流一致。
系统建设与数据管理:
健全平台监管体系,确保涉税信息合规报送。构建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全流程的管理机制,确保涉税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口径清晰统一、质量符合监管要求。
严守信息报送时效性,优化内部流程与系统,确保所有涉税信息能在监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送。
建立动态政策响应与沟通机制,密切跟踪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动态变化,就政策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
强化人员培训与内部审核,定期组织面向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其对税务法规的理解深度和实务操作能力。
3.3数字化转型与税务合规融合
随着5号公告和810号文的实施,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转型与税务合规日益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流程再造:从合同签订到运费结算需新增三个合规节点:运单启动时,验证司机身份(对接公安系统)、车辆资质(交通部数据);运输过程中,实时上传GPS坐标并与运单匹配,偏差超10%自动冻结结算;结算完成后,AI核验油费发票抬头、路桥费时间线与运单重叠率。
数字化工具应用:一些领先的网络货运平台已部署AI风控引擎和区块链存证系统。AI风控引擎可识别"单人短时高频接单"(如1小时接5单跨越300公里)自动拦截;区块链存证将运单、轨迹、支付凭证上传系统,确保报送数据不可篡改。
财税系统升级:旧有财税系统无法满足多维数据整合,面临改造重点包括构建数据中台,打通订单、财务、税务系统,建立统一数据池;可视化展示区域税负率、进项缺口、异常凭证比例等。
"以数控税"趋势:相比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留痕的关键载体,为税务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但仍处在向完全数字化税务转型的中间阶段。随着5号公告和810号文的实施,税务监管正从"以票控税"迈向"以数控税",即直接凭借数据来确认企业的抵扣项或实际支出。
网络货运平台政策的演变对网络货运行业的启示:
合规经营是发展基础:随着810号文和5号公告的实施,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监管日益严格,合规经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平台企业必须重视税务合规,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技术创新是核心竞争力:在"以数控税"的趋势下,技术创新已成为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平台企业需要加大技术投入,提升平台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运营效率和合规水平。
商业模式转型是必然选择:传统的"开票型"平台模式已难以为继,平台企业需要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基础上,重构业务模式,回归物流服务本质,提高自身信息服务水平,健全平台监管体系。
合作共赢是发展路径: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支持与合作。平台企业需要加强与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人才培养是关键因素:随着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政策环境的变化,网络货运平台需要既懂物流业务又懂信息技术和税务合规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2019-2025年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政策的演变,既是政府对新兴业态监管思路的体现,也是行业发展需求的反映。随着5号公告和810号文的实施,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这一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需要顺应政策趋势,加强合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商业模式,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